在北京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15-06-11 次浏览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为例,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为例,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通常来说,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需要经过以下4步的:
1、准备: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准备符合规定的办理材料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2、审查:将材料提交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管理部门;
3、决定: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的材料后,开始进行审核,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
4、发证:审查合格后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为例,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如下办理材料的: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满足以下办理条件的,包括了: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需要经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
图书馆需要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书店需要工商、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开展出版图书的业务,是需要办理图书出版许可证的。
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例,在办理的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如果居民打算经营个体书店,首先应该到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区文化局申请办理“图书零售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凭“许可证”到所在街的工商管理所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图书许可证,主要是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准备: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准备符合规定的办理材料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2、审查:将材料提交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管理部门;
3、决定: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的材料后,开始进行审核,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
4、发证:审查合格后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