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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家对电影拍摄企业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和进口片都需要通过审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电影发行需要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才能确保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办理顺畅,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必须要包含申请的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答:

我国对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思是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电视剧分制作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甲种证和乙种证都是制作许可证的类别。

有甲种证的公司,在制作(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直接开拍。待拍成后来审查,通过后发给播出许可证。没有甲种证的公司,开拍时要先申请乙种证,拍成后同样审查,通过后发播出证。甲、乙的区别就在于持有甲种证的公司在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可直接开拍。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答:

电视剧审查的作用有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答:

电视剧备案即电视剧的剧本备案公示,在政策变更之前称作剧本立项。其实拍摄剧目并非都可以备案的,备案企业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视剧和电影在拍摄前必须先要送审故事大纲和梗概,在通过之后,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电视剧和电影剧本送审,在剧本审批通过后,一般电影电视总局会出示剧本修改意见文书。如果此剧本并不马上投入拍摄时,那么此剧本也是已经在广电总局备案了,这样就加强了剧本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在剧本送审过后才能够申请拍摄许可证。所以电视剧备案是在开拍前,拍摄完毕后还要进行电影上映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答:

电影备案立项是针对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按照我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办理单片拍摄电影立项拍摄许可证的材料有哪些?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答: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外国人来华演出许可证适用的人员有:

(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

(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

答:

电影发行许可证,是规范电影行业的很多证件的一个针对发行时的证件,其他的还包括了什么影视制作许可证,电影拍摄许可证等等,电影发行许可证只是其中之一,在办理电影发行许可证的时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及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才能确保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办理顺畅,那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电影发行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必须要包含申请的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答: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3、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有“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范围);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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