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在送审时需要的文字资料应该满足哪些要求?
2015-10-12 次浏览在我国电视剧拍摄完成后是需要进行报广电总局审批的,只有通过的电视剧才可进行播放。
电视剧在送审时需要的文字资料应该满足的要求有:
各项报审必备资料中,有关证明、批文和协议书等,需提供文字、印章、签字等清晰、页面完整的复印件。必要时需出示合约、授权书等原件。各类送审电视剧《剧情简介》和《分集梗概》表达必须完整,不得以省略号或设悬念代替。凡简介、梗概表述不清、不明确者,将予以退回,要求重新填写。《省级审查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应该明确具体,包括对送审剧目在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等方面的基本评价,指出不足之处并附主要修改意见,不能只笼统填写“同意送审”一类用语。《片头、片尾完整字幕》中,涉及境外(含港、澳、台)演职人员的,必须注明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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