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影视电影 > 列表
答:

您好,抱歉,我们目前暂时没有该项业务。接下来,我们先简单的来说一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

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答: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需要您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300万,申请一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费用详情请咨询线上顾问。具体来说,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材料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纪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纪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详情请咨询线上咨询顾问。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为例,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答: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答: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真是。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答:

详情请咨询线上顾问。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例,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答: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需要经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前身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随后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句话描述您的疑问
2413 位专家352 位企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