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备案后可以重新更换名字吗?
2015-06-16 次浏览依据广电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对于重申电视剧剧本备案的申请人来讲,广电总局会重新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依据广电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对于重申电视剧剧本备案的申请人来讲,广电总局会重新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的相关规定,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根据广电局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在进行电视剧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国产电视剧备案有三个部门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他们分别的职责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电视剧备案即电视剧的剧本备案公示,在政策变更之前称作剧本立项。其实拍摄剧目并非都可以备案的,备案企业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视剧最早是进行剧本立项制,后来改为了备案公示制度,申请电视剧剧本备案需要企业类型包括: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或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申请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机构向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好的备案公示表和剧情简介的Microsoft Word电子文档,提交方式为移动存储介质或发送至电子邮箱:。管理部门将经过审查、修改的备案公示表和剧情简介发回申报机构电子邮箱,申报机构自行下载打印盖章。
2、以上材料全部一式两份快递或送至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管处。
3、省局按规定对所报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审核后,同意备案的于下月5日(节假日顺延5天)前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不同意备案的在下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不予备案通知书。
4、国家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所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后,于每月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
5、只有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电视剧目(电视动画片),方可开始拍摄制作(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前须向省广电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国产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相关规定显示,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办理时限如下: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